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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进一步规范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行为:明确核验责任,设置“负面清单”

2024-07-04 21: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钟雨欣 北京报道

近日,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平台经营管理规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网约车聚合平台定义,划定相关权责。

定义聚合平台:匹配供需信息是关键

21记者关注到,4月13日发布的《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平台经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将网约车聚合平台定义表述为“依托互联网技术,不参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与网约车平台共同合作,仅为乘客提供网约车信息发布和交易撮合服务的平台”。

4月26日,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这是国家层面首个关于网约车聚合平台监管的规定,其中明确,聚合平台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

可以看到,在天津近日发布的定稿中,相关定义有所调整,修改为“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共同合作提供网约车服务,为乘客提供网约车匹配供需信息的平台”。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社会治理发展研究部部长、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此前在接受21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约车平台可以独立为乘客提供网约车全流程、全链条服务,而网约车聚合平台需与网约车平台共同合作,才能为乘客提供完整的网约车全流程、全链条服务。

他进一步指出,从概念上看,网约车聚合平台作为“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到底是否需要单独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还是可以不予办理,其背后的分歧在于此类平台与网约车平台“共同服务”的内涵。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代现峰认为,正确理解聚合平台法律地位及其性质至少应把握以下三点:一是从汉语的字面意思来看,聚合是指将分散的聚集到一起,其与被聚集者应存在本质的区别;二是从合同的履约主体来看,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相对方不能任意突破,相对方不是越多越好;三是从法律的适用来看,法律地位及性质最终要转变为法律责任的承担,法律适用具有统一性,聚合平台的法律地位及性质受法律适用的限制和影响。

需落实核验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许可资质责任

聚合平台的资质核验责任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天津《通知》指出,聚合平台应当坚守维护合规经营底线,依法落实好核验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许可资质责任,不得接入未在我市取得有效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并且确保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均具备相应许可,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同时,聚合平台可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许可资质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为确保信息更新及时、有效,鼓励每季度核验更新一次。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聚合平台的合规信息核验提供相关支持,可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地方层面,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对聚合平台核验责任作出规定,呈现出“一城一策”的特点。

例如,去年12月公布的《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经营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聚合平台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提供服务的网约车企业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相关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相关驾驶员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真实信息”,而在近期公布的定稿中,前述内容修改为“聚合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提供服务的网约车企业提交以下信息:(一)身份信息;(二)地址;(三)联系方式;(四)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信息。”

设置“负面清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天津《通知》还从信息公示、投诉咨询等方面作出要求。其中提到,聚合平台做好要求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及时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切实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一是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显著位置展示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企业名称、网约车APP名称、经营许可、计价规则、投诉举报方式、用户评价等信息,以及聚合平台的用户协议、服务规则、纠纷处理程序等。如实向乘客提供车辆牌照、驾驶员基本信息及合规信息。二是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发生公示信息变更的,聚合平台做好有关管理工作,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提前报送变更情况,并在核验后完成更新公示,依法应当提前公示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提前公示义务。

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通知》要求,聚合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首问负责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乘客及驾驶员的咨询、投诉和举报。乘客与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发生争议时,聚合平台应当积极协助乘客维护合法权益,严禁出现不提供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现象。出现安全事件或难以向平台内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追偿时,消费者要求聚合平台履行先行赔偿责任的,聚合平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和涉事网约车平台公司共同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不得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风险。

在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方面,《通知》要求聚合平台“督促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计价规则、抽成比例的公开公示义务”。此外,接入聚合平台合作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同步通过聚合平台向社会公布计价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设置了“负面清单”,进一步厘清聚合平台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权责边界。要求聚合平台应当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不得存在下列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一)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或驾驶员合法权益等。(二)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以干涉或参与指导等任何形式,干预所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涉及计价规则内容的各项公示信息。(三)直接或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向驾驶员发布派单或车辆调度等指令;开展司乘供需匹配,或侵犯乘客选择权、以拼车等名义代替乘客自主选择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设置与派单优先级相关联的驾驶员积分等级规则等。(四)误导消费者、驾驶员、平台认知的经营行为。直接面向乘客开具原本应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的出租汽车服务发票,或与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发票混开、混用等;取代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面向驾驶员直接或间接提供原本应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的线上派单工具及驾驶员接单软件;以聚合平台名义为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招募驾驶员,混淆模糊驾驶员认知;组织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安装聚合平台品牌标识或设备。(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通过列举的方式来防止网约车聚合平台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是将两者进行差异化管理的具体体现。由于两者的法律性质及地位本质上不同,但又存在业务上的部分混同,极容易导致在经营中打擦边球,从而导致事实及法律上的不公平。”代现峰表示。

21记者注意到,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此前已划定网约车聚合平台的“三不得”,即“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

李俊慧分析,如果网约车聚合平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且存在直接干预、影响网约车平台定价及直接参与车辆调度或驾驶员管理等经营管理行为,则其经营行为就不宜简单认定为“共同提供服务”,而是属于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和第三十四条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情形,应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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